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的第一次描述在1967年由阿什博et al.[10][41]最初没有明确的定义,这就造成了在争论有关的发病率和死亡的呼吸窘迫综合征.
1988年,一个扩大的定义提出,其量化的生理性呼吸障碍。
1994年美国-欧洲共识的会议上呼吸窘迫综合征[编辑]
1994年,新的定义建议由美国-欧洲共识,会议委员会[3][10个]承认的变化的严重程度的肺损伤。[42]
该定义需要以下条件被满足的:
急性发病,持久性呼吸困难
双边渗透在胸片一致肺水肿
低氧血症,定义为宝
2:FiO
2<200毫米汞柱(26.7kPa)
没有左心(LA)的高血压
肺动脉的楔形的压力<18毫米汞柱(获得通过肺部动脉插管)
如果没有测量LA压力可供使用,必须有没有其他的临床证据表明,升高的左心的压力。
如果宝
2:FiO
2<300毫米汞柱(40kPa),那么该定义的建议分类为"严重肺损伤"(阿里). 注意,根据这些标准、动脉血气分析和胸部X射线所需的正式诊断。 限制这些定义包括缺乏准确的定义的力、非特异性的成像的标准,缺乏精确的定义的低氧血症对窥视(影响到动脉血氧分压力)、任意宝
2阈值,没有系统的数据。[4